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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均按100元负担

3.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5%

学生儿童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

注: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

比例:居民一档报销50%,年最高报销720元;居民二档和少年儿童报销40%,年最高报销300元;大学生报销70%

城镇居民大病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均按100元负担

3.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4万元以下的部分,

退休(职)前支付比例分别为级一医院90%、二级医院88%、三级医院86%,

退休(职)后分别为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94%、三级医院93%;

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

退休(职)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

退休(职)后为97%。

普通门诊

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年最高报销1120元

城镇职工大病费用报销

报销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大病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

2.老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3.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

4.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

  

5.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1.参保人患病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

2.参保人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治疗费;

 

3.使用“三个目录”内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设施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报销范围:

1.定点药店购买零售药品;

 

2.一般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部分。

不予报销范围

 

异地医疗保险报销

  

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报消条件

1.在我市连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后,在连续缴费6个月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报销地址

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青岛市福州南路9号

咨询电话:8575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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