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
2、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
3、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4、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应当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婴儿父母与婴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户籍民警审查出生申报材料,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3、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分(市)公安机关审批。
4、收养子女,逐级审核后报青岛市局户政处审批。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所在地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
地址:徐州路57
电话:(0532)66575230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门路派出所
地址:仙游路5号
电话:(0532)66575211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