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3、 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委托年审的提交《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
备注:(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2)机动车可以提前三个月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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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