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转移登记。
1、首先查询处理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来历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5、开车查验车辆。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
(四)登记审核岗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服务站
1、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市南区燕儿岛路3号 电话:85882300
2、青岛嘉驹行机动车交易中心:德兴路56号 电话:85033230
3、青岛陆海汽车交易市场:四方区萍乡路55号 电话:84960983
办理时限: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办理费用: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其他费用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