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继子继女: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2、送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 只能收养一名;
(4)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6)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送养人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基本材料:
收养人需提供材料:
香港居民: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通行证)、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台湾居民身份证;台胞证;
(3)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送养人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一)收养继子继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3)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寻找弃婴、儿童的公告。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持上述相对应办理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青岛市民政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8号
电话:0532-82106199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