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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站> 青岛办事指南> 青岛收养办理> 华侨居民收养青岛孩子办理指南信息

华侨居民收养青岛孩子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收养继子继女: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2、送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 只能收养一名;

(3)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5)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送养人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不同情况,送养人选择相对应材料:

(一)收养继子继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3)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寻找弃婴、儿童的公告。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办理流程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持上述相对应办理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地址

青岛市民政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8号

电话:0532-82106199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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